引言
作为遗产规划领域的资深法律从业者,我们几乎每天都会接到关于遗嘱(Will)及遗嘱认证(probate)程序的咨询。其中最常见的问题包括:“如果找不到遗嘱原件会有什么后果?提交副本是否可被接受?”这些问题之所以普遍,是因为许多人在签署遗嘱后,往往忽视了妥善保管的重要性。
在本月的《家庭遗产规划》通讯中,我们希望阐明“遗失遗嘱”的相关法律影响。首先,我们将概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所采用的基本原则;随后,我们将讨论两宗较新的案例,展示这些原则如何在实践中被法院应用,并导致不同的裁决结果。通过更好地理解法院的处理方式,我们也能更清楚地认识到立遗嘱人(testator)及遗产相关人士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当已签署的遗嘱无法找到时会发生什么?
众所周知,若遗嘱无法找到,法律推定立遗嘱人以“撤销意图”(animo revocandi)亲自销毁了遗嘱。该原则源自著名判例 Ann Maria Welch v Nathaniel Philips (1836) 1 Moo PCC 299。Parke法官在第301页指出:
“若一份遗嘱曾在立遗嘱人生前由其持有,且最后一次被确认仍在其手中,但在其去世后却无法找到,则推定其已自行销毁该遗嘱;除非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该推定,否则该推定应予以采纳。这一推定基于常理,因为一名理性谨慎之人通常会将如此重要的文件妥善保管,而不会轻易遗失或被盗;若在其去世后,该遗嘱既不在其常用存放地点,也不在其住所,则极有可能是其本人有意销毁。然而,该推定与其他事实推定一样,仍可被更具说服力的相反证据所推翻。”
关于如何推翻该推定,Williams, Mortimer and Sunnucks《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及遗嘱认证》(第21版)第242页指出:
“…可以证明立遗嘱人没有机会或能力销毁遗嘱,或存在一系列情况足以表明立遗嘱人并未亲自销毁遗嘱。也可证明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仍然存在,或其在精神不健全、误解或胁迫下销毁遗嘱,或遗嘱在其生前被他人未经其同意擅自销毁。
…立遗嘱人的行为、陈述和举止亦可证明其不太可能有意销毁遗嘱(animo revocandi)。其对遗嘱内容的持续认同亦可推翻该推定。正如Sir H Jenner Fust在Saunders v Saunders (1848) 6 N.C. 522中所言:“对遗嘱最有力的支持,往往来自遗嘱本身的内容。”
立遗嘱人关于坚持遗嘱的陈述可作为反证予以采纳;相反证据亦可用于加强推定。”
[2002] 1 SLR(R) 456 及 [2022] SGFC 62 案例
在了解上述原则后,以下两宗案件展示了法院如何适用这些原则,并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决结果。
[2002] 1 SLR(R) 456:法院允许副本遗嘱进行认证
该案涉及死者的长子(第一段婚姻所生)与其第二任妻子之间的纠纷。死者于1969年立下遗嘱,但在其去世后遗嘱原件无法找到。第二任妻子主张应推定遗嘱已被立遗嘱人销毁,因此死者应视为无遗嘱去世,适用新加坡《无遗嘱继承法》。然而,长子提交了遗嘱副本,并主张原件仅是遗失而非被销毁。
法院最终允许副本遗嘱进入认证程序,理由如下:
1) 在死者去世前数月,他曾向其兄弟展示遗嘱副本并征询意见,显示其仍然认可该遗嘱。法院认为,在此之后的八个月内并无证据表明其改变立场。且死者兄弟被视为可信证人,其证词具说服力。
2) 法院认为死者精神清醒、行事有条理,仍在安排个人事务,如指示兄弟代为处理信件、分发相册,甚至安排葬礼事宜。法院推断,若其有意修改遗嘱,理应重新立遗嘱,而非简单销毁并任由法定继承生效。
3) 鉴于无证据显示死者曾改变立场,法院最终接受遗嘱副本作为认证基础。
[2022] SGFC 62:法院拒绝基于照片的遗嘱认证
该案涉及死者第二任妻子与其第一段婚姻所生的女儿之间的争议。
第二任妻子称死者于1990年立下遗嘱,并于2017年4月拍摄了遗嘱的六页照片(但未拍封面)。遗嘱仅有见证人签名,而无打印姓名。死者去世后,该妻子称遗嘱原件在其继女接管住所后遗失。
法院拒绝接受照片作为遗嘱认证的依据,理由包括:
1) 照片真实性存疑,且第二任妻子未能充分说明拍摄过程及证据来源,未达到“优势证据”标准。
2) 她未能有效推翻“立遗嘱人销毁遗嘱”的推定,仅称死者住院期间无法亲自回家销毁遗嘱。但法院指出,死者仍可指示他人代为处理。
3) 证据显示死者曾要求女儿协助寻找律师准备新遗嘱,表明其可能已不再认可旧遗嘱。
4) 法院亦质疑第二任妻子与死者的亲密程度,认为缺乏足够证据支持其说法。
我们的结论
虽然法院有既定原则处理遗失遗嘱,但是否允许副本遗嘱进入认证程序,完全取决于具体案情、证据质量及证人可信度。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因此难以保证副本遗嘱一定会被接受。
俗话说:“预防胜于治疗”。立遗嘱人应将遗嘱视为极其重要的文件,确保遗嘱执行人清楚原件存放地点,并可轻易取得。立遗嘱人亦可向多名可信人士披露其遗嘱意图,并保留多份副本,以增强证据基础。
但需注意:若日后希望修改遗嘱,也应明确通知相关人士,否则新遗嘱可能遭到质疑,导致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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