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出現精神能力減退或喪失的情形(例如陷入昏迷或被診斷為失智症等),持久授權書可讓您事先指定一名受託人,在您無法自行作出決定時代表您處理相關事務。在您仍具完全行為能力時訂立持久授權書,可由您自行選擇受託人並明確授權範圍,而非在能力已喪失後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管人。受託人可在您仍在世但已無法自主決策時,協助處理個人照護及財產與事務安排等事項。
《精神能力法》修訂法案的重要改革之一,是引入專業代管人及專業受託人制度(以下簡稱為“PDD”),以更好保護缺乏精神能力的人士。PDD 為獨立第三方,與申請人通常不存在親屬關係,可按約定收取服務報酬。該制度主要面向缺乏合適親友擔任決策者的人群,尤其包括獨居長者或無子女長者夫妻等。
在沈茂德律師行,本行副管理合夥人仙達律師負責 PDD 相關工作,並屬於新加坡公共監護人辦公室首批委任的專業人士之一。PDD 的職責至關重要,可就當事人的個人福祉以及財產與事務安排作出關鍵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