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父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但正式声明该房产由其代为信托持有、利益归属于子女时,法律所有权与受益所有权即被分离。此时,父母成为法定所有人及受托人,负责管理该资产;而子女则为受益人,有权享有房产带来的利益,如租金收入及出售所得款项。
法律影响:
- 若信托契据未明确授权受托人(即父母)出售、出租或再投资信托财产,则其必须向法院申请批准方可进行相关行为。
- 法院的首要考量始终是子女的最佳利益,而非受托人的财务或个人状况。
案例分析:Re Cai Jinhong [2024] SGHC 295
在近期的一宗新加坡高等法院案件中,申请人请求法院批准出售两处以信托形式为其子女持有的房产——一处估值$1,434,000,另一处$975,000,且两处房产均尚有约一半的购房贷款未偿还。尽管房产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但2020年12月21日签署的信托契据清楚载明房产系为其8岁女儿及13岁儿子的利益而持有。
申请人以严重财务压力为由申请出售,理由包括:
- 个人储蓄几近耗尽;
- 因经济波动而面临失业风险;
- 需赡养年迈父母、偿还自住房贷款,并同时承担信托房产的按揭还款。
法院援引《受托人法》第56(1)条,该条允许法院在信托契据授权不清或权限不足时,授予受托人额外权力。法院需评估拟议行为(本案为出售房产)是否属权宜之计,即是否有助于信托财产的妥善管理与保全。
法院最终裁定,出售房产符合子女的长远利益,可避免因贷款违约或止赎而造成更大财务损失。
法院批准出售,但附带条件:申请人须为每名子女设立独立的信托账户,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将各自房产的净收益存入对应账户,专款专用,仅供该子女受益。
Cai Jinhong 案凸显了为未成年人设立房产信托的限制与责任。即便父母承担购房费用,他们亦不得随意处置或从中获益,除非信托契据明确授权或经法院批准。
为子女设立房产信托的关键考量
父母拟以信托方式为子女持有房产时,应重点考虑以下事项:
- 受托人权限范围
受托人权力主要来源于:
- 信托契据本身,其明确规定受托人可行使及不得行使的权力;以及
- 相关法定条文,如《受托人法1967》。该等法律通常作为信托契据的补充,而非替代,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 裸信托(Bare Trust)的法律影响
在裸信托安排下,父母仅代为持有法律所有权,完全为子女利益服务,无权修改、撤销或从中获益。任何偏离该安排的行为均可能引发法律及税务风险,包括被质疑为虚假交易或税务规避。
- 受益人成年后的权利
一旦子女年满21岁,或多名成年受益人达成一致,他们可依据Saunders v Vautier原则申请终止信托,并要求将资产转至其名下,即使受托人反对亦可行使此权利。
- 印花税与税务考量
现行规定下,以信托方式为子女购置房产须在购房时缴纳65%的额外买方印花税(ABSD)。但在Re Cai Jinhong案中,由于信托设立早于现行规则生效,该税项并未适用。父母可向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申请减免或退税,但须符合特定条件。
结论与建议:
以信托方式为子女购置房产,通常仅适用于父母真正打算作出不可撤销、无条件赠与的情形,即不打算日后收回控制权或撤销安排。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突发事件——如财务困境、离婚或家庭成员离世——可能导致结果与最初意图不符,因此设立信托前务必审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