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 [2022] SGHC 280 一案的法律争议中,单位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对其单位进行了大规模翻修,包括拆除阳台推拉门、安装铝框玻璃窗,以及更换安装在建筑外墙上的空调冷凝器(统称为“工程”)。分层产权管理公司(MCST)认为这些装修工程未经批准,并对其可能影响建筑外立面和结构完整性表示担忧。然而,业主主张类似工程已在约18年前对该单位的其他部分进行过。
在工程开始之前,MCST 已制定附例,规定某些装修工程需事先获得批准。法院需评估这些工程是否符合附例要求,以及是否对建筑美观和结构造成不利影响。
法院对物业外观的审查显示,从合理视角来看,拆除阳台推拉门并未明显改变建筑外立面。值得注意的是,建筑外观本身缺乏统一性,至少有六个其他单位已对其外立面进行改动。这引发了对 MCST 执法一致性的质疑,尤其是其已因时效限制无法对这些单位采取行动。
至于安装铝框玻璃窗,尽管确实改变了建筑外立面(反射更多阳光并产生封闭感),但法院指出有19个其他单位已进行类似改造。这削弱了 MCST 基于“外立面统一性”的反对理由,使其立场难以成立。
关于更换外墙空调压缩机的问题,业主并非唯一如此操作的单位,至少有六个其他单位也进行了类似更换。法院再次认定,鉴于现有的外观不统一,MCST 的反对缺乏正当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尽管业主违反了新制定的附例,但 MCST 拒绝批准工程的做法并不合理。法院命令 MCST 批准相关工程,并强调其执法不一致以及建筑原本就缺乏统一外观的事实。
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来自《2004年建筑维护与分层管理法》(BMSMA)第37(3)条。该条规定,任何影响分层产权建筑外观的工程必须获得 MCST 批准。第37(3)条和第37(4)条列明了批准条件,重点关注建筑外观和结构完整性。相关条文摘录如下:
改善和增建
- –(1)…
…
(3) 除非依据管理公司根据第(4)款授予的授权,或依照第37A条允许,否则分层产权计划内单位的附属业主不得为其利益在单位内或其上进行任何会影响分层产权建筑外观的改善工程。
(4) 管理公司可应其分层产权计划内任何单位附属业主的请求,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授权该附属业主进行第(3)款所述的改善工程,前提是管理公司确信该改善工程:
(a) 不会损害分层产权建筑的外观,或与建筑整体风格相协调;以及
(b) 不会影响分层产权建筑的结构完整性。
…
本案强调了单位业主在进行装修工程前必须寻求 MCST 批准的重要性。业主应及时了解最新的物业附例。在批准被拒且业主认为其工程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可向新加坡法院寻求裁决。该判例提醒物业业主谨慎处理监管和审批程序,以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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