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共同所有人份额:从 Tan Siew Kheng 诉 Teo Kian Kian 案看相关启示

引言

与亲人共同购置房产往往象征着一个喜悦的里程碑,代表着共同的承诺与理想。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环境变化及关系演变,共同所有权可能出现分歧,甚至引发矛盾。在某些情况下,若紧张关系无法化解或利益出现分歧,共有人可能不得不考虑艰难的决定——例如出售其所持份额,或买断另一方的权益。

当纠纷发生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能需要诉诸法律,由法院决定房产的最终处理方式。这正是近期案件 **Tan Siew Kheng(已故Tan Siew Cheng遗产的个人代表)诉 Teo Kian Kian(已故Tan Siew Hiang遗产的个人代表)[2023] SGHC 268**(以下简称“**Tan Siew Kheng v Teo Kian Kian**”)的背景。该案展示了共同所有权纠纷的复杂性,以及法院在平衡各方利益、寻求公平结果中的关键作用,尤其是在共有人关系破裂的情况下。

Tan Siew Kheng v Teo Kian Kian 案件

本案争议发生在两份遗产的个人代表之间,涉及位于新加坡海星路(Hai Sing Road)的共有房产。该房产由两姐妹——Tan Siew Cheng 与 Tan Siew Hiang——共同持有,各自拥有50%的份额。

Tan Siew Cheng 的遗产由其执行人 Siew Kheng 管理,而 Tan Siew Hiang 的遗产则由 Kian Kian 代表。

两姐妹去世后,共有人之间的紧张关系逐渐显现。随后,作为遗嘱执行人的 Siew Kheng 提议以不低于240万新元的估值在公开市场出售该房产。然而,Kian Kian 及其兄弟 Yong Kian(其母亲遗产的受益人)反对出售。由于二人一直居住在该房产内,他们明确表示不愿搬离,并且未提出任何替代估值方案。

该纠纷引出了法院需裁决的两个核心问题:

**问题一:** 即使一方反对,法院是否可以下令出售房产?
**问题二:** 法院是否可以强制一名共有人买断另一名共有人的份额?

法院对问题一的裁决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法院认为,基于案件事实,出售房产是解决受益人之间紧张关系的最实际方案。双方关系已严重恶化,难以继续维持共同所有权。此外,部分受益人年事已高,迫切需要通过出售房产及时获取其财务权益。

法院强调了实现“**干净切割(clean break)**”的重要性,即彻底分离各方利益,使受益人不再需要继续管理或协商共有事宜。若继续维持共同所有权,可能导致长期冲突及行政复杂性,损害所有相关方的利益。

在权衡各方立场后,法院认为出售房产的损害小于拒绝出售。若不出售,受益人将长期陷入无法变现其份额价值的困境;而通过出售,他们可按公平市价分配收益,确保无人因持续共有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法院对问题二的裁决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法院是否可强制一方买断另一方份额,法院明确表示**无此权力**。强制买断相当于司法征收(judicial expropriation),即法院以固定价格强行转移产权,这与基本产权原则相悖。

法院指出,共有人的权利包括自主决定何时、如何出售其份额。若法院强制买断,可能剥夺该权利,并迫使一方以不公平或低于市场价出售。因此,法院认为最公平的方式是允许在公开市场出售,由竞争性报价决定真实价值。

不过,为平衡各方利益,法院确认可授予一方**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即若一名共有人愿意购买另一方份额,必须匹配公开市场上的最高出价,以确保出售方获得最佳价格。

法院裁决的法律依据

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司法法》第18(2)条及附表一作出裁决。这些条款赋予法院在必要或适当情况下下令出售房产的权力,尤其是在共有人关系破裂、共同管理不可行时。

判决同时重申,法院虽可促成房产出售,但**无权通过强制买断干涉个人产权**。公开市场出售既能保障各方权益,也能确保他们获得公平补偿。

结论

本案凸显了共有房产的挑战,特别是在关系破裂或出现死亡等不可预见事件时。它强调了共有人之间事先制定清晰协议的重要性。

法院的裁决表明,法律可以介入解决纠纷(如在无法合作时下令出售),但不能强制买断,以避免不公平对待任何一方。

确保以最佳市场价值出售房产,体现了法律追求公平的原则。无论是继承、联合投资还是个人冲突,共有人都可能面临类似情况。本案提醒人们应提前规划,例如制定协议或遗嘱,以避免未来纠纷。

共有房产需要信任、合作与远见;若缺乏这些,冲突可能导致高昂的法律成本及意外后果。了解法律框架有助于个人作出更明智的决策,减少未来风险。

如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关于房产所有权的法律建议,请随时联系我们以获取进一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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